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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投保后意外损失 保险公司状告物流公司

        昨天上午,翔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保险代位求偿的民事案件。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应该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今天的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原告,将一家物流公司告上法庭,针对货物运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今年1月12号,厦门镕驰物流有限公司的一辆货车在福鼎翻车,导致货车承运的154箱尼龙短纤丝全部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货主厦门华诚事业有限公司事先曾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因此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向华诚公司赔付了保险赔偿金89000多元。
        平安保险随后将镕驰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己方赔付保险金后,因此获得代位求偿权,也就是取代货主向承运单位索赔的权利,因此平安保险向镕驰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及保险公估费共计9万多元。
        镕驰公司则认为,自己在与华诚公司商谈货运事项时,双方就对保险费用进行商议。当时为了避免重复投保,在华诚公司已经为货物投保的情况下,镕驰公司决定适当减收部分货运费用,同时双方约定由华诚公司自行投保,如果发生意外由华诚公司自行处理,镕驰公司配合提供相关手续。按照这样的约定,镕驰公司已经通过出让部分收益的方式参加投保,成为实际投保人之一。平安保险再向自己索赔,于理不合。
        目前,翔安区人民法院正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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